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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赠与公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办理赠与公证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项:
1.赠与的财产是赠与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2.赠与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赠与合同必须是出于自愿,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因为恶意串通或者受到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赠与合同无效,公证处可以撤销公证书。
3.赠与合同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4.如果赠与人的真实意思是将所赠与的房屋仅赠与给受赠人个人所有,不作为受赠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那么赠与人应当明确将所赠与的房屋作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受赠人逾期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的意思写入赠与合同。
5.办完赠与合同公证后,房地产需要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不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可能导致赠与无效。
二、赠与公证应提交哪些材料
赠与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赠与财产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
4.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原件;
5.公证员认为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房产赠与公证必须双方都到场,不能不到场的。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增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提醒: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