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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我国传统的风俗习惯。这类收养的当事人两者之间原本便是近亲属,互相比效了解,并且具有一定的血缘关系。亲属间的收养,感情基础相对稳固,并可更进一步稳定彼此的家庭关系。因此,《收养法》第7条放宽了这类收养的标准。其放宽之处在于:
(一)被收养人能够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被收养人能够超出14周岁,还可以是成年人。
(二)做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便沒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即便被收养人不属于生父母沒有能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被送养。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能够不受年齡相隔40周岁以上的限制。
(四)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能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子女,实际上很多时候都是收养与自己或是配偶没有任何关系的孩子,可是有些时候收养也会产生在亲属两者之间,甚至有些人会对自己的养子女进行收养,这些只要符合《收养法》中的規定,也办理了登记或是进行了公证的,那么收养关系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