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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文件的办理需要申请人携带好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有关材料和需要公证的文件前往公证机构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公证文件为非财产性质案件按照件数以及需要增加的份数收取费用。如果涉及财产性质的案件则需要参考财产标的收取费用。
一、公证文件如何办理? 作为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申办继承权证明书。申办公证则需要提交诸多证明材料,比如需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涉及的财产凭证,如存单、有价证券等,还有亲人的死亡证明等。而且所有继承人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在收费上,公证处或按比例收费,或计件收费。
有些继承人觉得办理公证麻烦,成本高,所以放弃存款。银行对这些存款虽然负有随时支付义务,但由于继承人没能支取,这笔钱会一直保留于银行。
二、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哪些公证 证明法律行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证明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一项业务。常见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各种经济合同。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各种租赁、承包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设备、技术转让合同等;
(二)各种民事协议。如赠与,财产分割,婚前财产约定,赔偿,民间借款,赡养、遗赠抚养等协议;
(三)收养和认领亲子;
(四)继承;
(五)各种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委托、赠与、声明、承诺等;
(六)包括招标投标、拍卖、抽签、摇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除法律行为之外,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有一定影响的客观事实。
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有:
(一)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二)其他法律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经历、职称、身份等。
三、办理公证的手续是怎样的?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必须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才能保证办证的质量。办理不同的公证,有不同的程序要求,但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
(一)申请
即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要求。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如果委托别人代为办理的,必须向公证处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等,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因病或其他原因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时,公证员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法人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代表人应当提交有代表权的证件。
(二)受理
即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予以接受并表示给予办理的过程。申请办理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联系;
2、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及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
公证处决定受理后,应立即编号立卷,并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审查、修改、起草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
(三)审查
即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公证申请受理后,公证人员必须认真、细致地审查公证事项,这是公证活动的必经程序,是决定公证行为正确与否的关键。根据法律规定和公证实践;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1、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必须向公证机关提供足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或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学生证、工会会员证或者工作单位的证明等;法人注册的营业执照、设立时的批准文件、法人代表的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也应予以审查;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凡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法律行为,公证机关都不予办理公证。凡违背法律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违反继承法所确立的遗嘱,违反婚姻法所建立的婚姻关系等,也不能予以公证;
3、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公证事项的审查,应着重审查事实的存在、文件的真伪和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是否真实无误;
4、审查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破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问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
(四)出证
即公证机关财当事入提出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之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由公证员签署并出具公证文书的活动,它是公证一般程序的最后环节。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后,公证员应填写审批表,连同卷宗材料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和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证事项,公证处在受理后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延长后,最长在三个月内)应审批办结公证,出具公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拒绝公证,同时由公证员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原公证处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